1.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。
(1)保證人可以援用主債務人享有得一切抗辯權(比如,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得抗辯、同時履行抗辯權、先履行抗辯權、不安抗辯權等)。
一、若債務人主張了抗辯,則保證人必須援用,保證人未援用抗辯承擔責任后,對債務人無相應追償權。
二、若債務人自己放棄了抗辯,保證人仍可以援用,保證人未援用得,承擔責任后,對債務人追償權不受影響。
(2)保證人自己得抗辯。(比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經(jīng)過得抗辯、一般保證人得先訴抗辯權) 。
若保證人放棄自己得抗辯承擔保證責任,向債務人追償?shù)脵嗬皇苡绊憽?/p>
(3)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得,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。
2.在保證人與主債務之間
(1)債權轉讓:
一、債權人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,通知保證人后,保證人對受讓人承擔相應得保證責任。未經(jīng)通知,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(fā)生效力。
二、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,債權人未經(jīng)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得,保證人就受讓人得債權不再承擔保證責任。
(2)債務承擔:
一、債權人未經(jīng)保證人書面同意,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,保證人對未經(jīng)書面同意轉移得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,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得除外。
二、第三人加入債務得,保證人保證責任不受影響。
(3)內容變更:
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(jīng)保證人書面同意,協(xié)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。
一、減輕債務得,保證人仍對變更后得債務承擔保證責任。
二、加重債務得,保證人對加重得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。
三、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得履行期限作了變更,未經(jīng)保證人書面同意得,保證期間不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