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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及使用情況必須及時向社會公開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7-09-11 13:07:51    瀏覽次數:396
導讀

圖說:民政部門依法對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視覺中國 資料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民政廳(局)、紅十字會,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、紅十字會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、紅十字會:根據《慈善法》、

圖說:民政部門依法對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視覺中國 資料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民政廳(局)、紅十字會,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、紅十字會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、紅十字會:

根據《慈善法》、《紅十字會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現將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
一、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,應當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,民政部門直接向紅十字會發(fā)放公開募捐資格證書。

二、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,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,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。

三、紅十字會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,應當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臺發(fā)布募捐信息。

四、紅十字會應當定期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臺發(fā)布公開募捐及其使用情況,每年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。

五、民政部門依法對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

民政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

2017年9月8日

(原題為《關于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有關問題的通知》)

 
(文/小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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